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全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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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何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明确再主要用于农产品生产出来的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真接服务什么于农业生产项目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为辅助设施用地。并分别划分六大类生产设施用地和大面积种植类、养殖泥鳅类两大类附属设施用地。二是规范标准设施农业选址与用地标准。阻止设施建设比较合理选址位置,注意用来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益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比较合理判断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种养殖规模考虑,养殖蝎子设施容许建设多层建(构)筑。附属设施设备农业用地规模与生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同步的确定,并应明确了4种类型的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
三是规范不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强制推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苏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市级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提出了不是很严按规定建议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5项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在签订用地协议中比较明确,不敢远远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四是起到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装备强化政务公开,要做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统一上图入库,实现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强化部门联动,真正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作农牧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通过监管,对土地复垦通过管理和验收,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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