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房改造政策规定
北京旧房改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评估:在旧房改造前,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改造的可行性和规模。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的结构、设施、面积等,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2. 改造规划:根据房屋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改造规划。规划应包括改造的目的、范围、施工方案、预算等,以确保改造工作有序进行。,,3. 资金保障:旧房改造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政府会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或贷款政策,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4. 施工许可:改造工程需要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5. 环境保护:在旧房改造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6. 居民参与: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旧房改造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提高改造工作的满意度。,,7. 后续管理:改造完成后,需要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北京旧房改造政策规定
一、房改房相关政策
- 1994年之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 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 福利房相关
- 福利房(即房改房)是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
二、危旧楼房改建政策
- 不同区域的改造方式
- 对位于核心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内的危旧楼房,应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地区外,在符合规划用途管控和风貌保护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 指标相关规定
- 对于不具备就地改建条件,需按照腾退置换方式实施的危旧楼房,拆除的建筑规模(不含违法建设)可由各区纳入建设指标池,统筹使用指标
- 套内面积控制原则
- 对于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套内可适当增加厨房、卫生间面积,具体可参照国标和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 - 2020)最低标准执行,使用面积厨房约4平方米,卫生间约3平方米。
- 对于成套住宅,应尽量在原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内部调整进行优化,原则上原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不再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且原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 - 2020)最低标准的,可以参照规范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达到最低标准。
- 套内建筑面积外的公共部分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满足基本适用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设计
- 户数相关规定
- 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居民户数,对于改建前存在多户合居情况的,经区政府认定后,改建后可以原地分户安置
- 增加规模相关规定
- 危旧楼房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在适度改善原有居民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还可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用于建设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房、公租房或共有产权房等,增加的建筑规模由区政府在全区建筑规模总量中统筹平衡。增加建筑规模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增加的保障性租赁房由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租房由市区平台公司持有运营,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和售房对象,所得收益可用于反哺项目投入
- 改建方案会商机制
- 危旧楼房改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按照“一楼一策”组织实施。区政府授权确定实施主体后,实施主体会同项目所在街道(乡镇)、责任规划师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征询居民意向,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改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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