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改房新规定(北京房改房市场现状分析北京房改房市场现状分析)
北京市政府近期出台了新的房地产政策,旨在改革和稳定房改房市场。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房改房的购买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购买;对房改房的价格进行了控制,规定了合理的价格区间;加强了对房改房交易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这些新规定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一、购买条件
- 已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已取得房地产证是购买北京房改房的基本条件之一。
- 房款支付情况
-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方面,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 对于出售、抵押、交换的情况,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 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 土地出让金相关: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二、不同类型房改房的相关规定
(一)成本价房改房
- 处置权利:其房屋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
- 补交费用方式
- 直接上市交易: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产权人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 先转商品房再上市交易:产权人可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变为商品房后,再次交易时,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二)标准价房改房
- 处置权利:其房屋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取消了需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处置的规定,以及收益须按一定标准和原产权单位分成的规定(除非在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目前唯一的限制就是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 产权证情况及转让限制:标准价房改房的产权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标准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转让时,须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 补交费用方式
- 第一种方式:产权人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 第二种方式:产权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即与成本价房改房的交易方式一样。
三、过户流程
-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 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 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 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 涉及贷款的特殊流程: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四、准备资料
- 卖方:身份证、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 买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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