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停车场设计规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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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停车场设计规范202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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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停车场残疾人车位比例2020
停车场不满50个车位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50个以上车位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
二、残疾人停车免费条件
机动车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场无论是否设置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了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放,在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合法机动车驾驶证、本人残疾人证后,均免费停放6小时;6小时后继续停放的,市辖三区(东区、西区、仁和区)、攀西科枝城、钒钛新城按市发展改革委攀发改价格〔2019〕58号规定执行,米易县、盐边县按本县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关于停车场建设相关的几点政策知识
2019年12月12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城市停车场建设是2020年的重点经济工作。自己近期正好学习了停车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与大家分享几个知识点.
首先,了解一下停车场的概念。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的定义,“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根据停放对象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形态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
其次,了解一下停车场建设相关文件。根据网上收集整理的资料显示,国家最早印发关于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文件是1988年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共13条。适用于大中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①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③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机动车车辆的爆发式增长,停车难的问题引起国家高度重视。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放宽停车场项目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参与。在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用地保障、加大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创新性办法。
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资本方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PPP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和社会投资者协商确定。”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2016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对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要求。
2017年2月,***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城市慢行交通设施和公共停车场建设。”
2019年6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行业。”
如此密集的出台停车场建设相关文件,充分说明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的高度重视。可以判断,2020年各地关于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和融资发债方面,都会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值得深挖市场价值和机遇。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集中换乘区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采取补建、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九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第二十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规划核实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停车场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停车场设计规范2020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开放式场地、人防工程、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设置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占用车行道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施划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秩序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竣工核实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口申报政策扶持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施划,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台建设运行等所需资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扶持政策。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税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遵循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内的收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区域由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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