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房屋加固方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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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楼板裂缝修复及碳纤维加固施工方案有哪些?
一、楼板裂缝修复
1、主要材料:
灌浆树脂、封缝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施工步骤:
搭设施工脚手架——观测裂缝——基层处理——确定注入口——配封缝胶——封闭裂缝——安设底座——配灌浆树脂——安设灌浆器——灌浆——拆除灌浆器——清洗灌浆器——基层复原。
3、施工机具
① 气泵(清理裂缝);② 600ml量杯(配树脂胶);③ 4cm宽开刀、小刮板(配封缝胶);④ 手套、防护镜;⑤ 酒精、棉丝(清洗灌浆器);⑥ 手提打磨机(打磨封缝胶清理基层)。
二、碳纤维加固方案
1、施工准备
材料及主要机具:配套树脂类粘结材料:进场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碳纤维片材:200克碳纤维布,需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主要机具:角磨机、吹风机等。
2、操作工艺
工艺流程: 构件基底处理 → 修补找平 → 涂刷底胶 → 粘贴碳纤维片材 → 防腐处理构件基底处理:将混凝土表面用角磨机、砂轮(砂纸)等工具,去除混凝土表面的浮浆、油污等杂质,构件基面的混凝土要打磨平整。用脱脂棉沾丙酮擦拭表面,用吹风机将混凝土表面清理干净并保持干燥。
3、修补找平:
混凝土表面凹陷部位应用刮刀嵌刮整平胶料填平,模板接头等出现高度差的部位应用整平胶料填补,尽量减少高差。
4、粘结剂搅拌
根据配合比确定各种材料用量,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配制,并应在现场进行临时配置,每次配胶量以一次用完为宜。粘结剂开始搅拌时,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部门、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检查。
5、涂刷底胶:粘结剂配制好后,用滚筒刷或毛刷将胶均匀涂抹于混凝土构件表面,等胶固化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
6、粘贴碳纤维布:按设计要求的尺寸裁剪碳纤维布。配制、搅拌粘贴胶料,然后用滚筒刷均匀涂抹于所粘贴部位,在搭接、拐角部位适当多涂抹一些。用专用的滚筒顺纤维方向多次滚压,挤压气泡,使浸渍树脂充分浸透碳纤维布,在碳纤维的外表面均匀涂抹一层粘结胶料。
7、固化:粘贴剂在常温下固化,3天后即可受力使用。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① 施工前必须将抹灰层剔除干净,露出结构面;
② 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裂缝干燥,切忌用水冲刷裂缝;
③ 注入口尽量设置在裂缝较宽,开口较通畅的位置;
④ 封口胶要现配现用,每次配量不宜过多;
⑤ 仰面注胶施工时必须佩戴防护镜;
⑥ 灌浆结束后用酒精浸泡并清洗灌浆器,以便下次使用,切不可用其他稀料清洗。
地基加固施工方案
地基加固一般有哪些方法:
注浆加固法注浆加固法适用于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一般用于防渗堵漏、提高地基土的强度和变形模量以及控制地层沉降等。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对于经复核承载力相差不大的地基基础,可采用增大基础底面面积方法提高基础与地基的接触面积,从而减少土体应力,达到加固基础的目的。
高压喷射注浆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黄土、砂土、人工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当现场含有较多大粒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或其它 有机质时,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来判断其适用程度,对地下水流过大及已经涌水的工程,应谨慎使用。
高压喷射注浆就是利用钻机钻孔,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插至土层的预定位置后,以高压设备使浆液成为20Mpa以上的高压射流,从喷嘴中喷射出来冲 击破坏土体。部分细小的土料随着浆液冒出水面,其余土粒在喷射流的冲击力,离心力和重力等作用下,与浆液搅拌混合,并按一定的浆土比例有规 律地重新排列。浆液凝固后,便在土中形成一个固结体与桩间土一起构成复合地基,从而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的变形,达到地基加固的目的。
树根桩法树根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土上既有建筑的修复和增层、古建筑的整修、地下铁道的穿越等加 固工程。
钻孔机具设备的选用:钻孔机具设备因根据基础类型、地质条件及场地条件合理选用,对软粘土可采用清水护壁,对粉砂必须采用泥浆护壁。
锚杆静压桩法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土。
其它地基加固方法石灰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粉土、松散粉细砂、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或饱和黄土等地基及基础周围土体的加固。它的原理为把 桩管打入土中,再拔出桩管,形成桩孔,在孔内夯填生石灰,使地基得到加固。其主要机理是通过生石灰的吸膨胀挤密桩周土。石灰桩所用材料为生 石灰及一些辅助的掺合料、附加剂。
对不能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的软土地基,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如注浆加固、旋喷、打桩等等,以达到加固地基目的。静压锚杆桩施工是将压桩架锚固,利用其提供的反力将预制桩压入到设计位置,从而提高或改进建筑物基础承载力的一种方法。相对于一般的打入方式桩基施工,静压锚杆桩的施工具有无噪音、无污染、无振动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小等特点,并可节省工期,施工占用场地少,多 用于建构筑物补强、纠偏等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加固施工方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加固施工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你解答以供参考。
混凝土构筑物因出现功能性改变,如接建、增加荷载等,或在出现质量问题,如配筋不足、灾后修补、混凝土强度不够等,都需要进行加固。其加固施工及加固方案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尤为重要,对于需要加固的构筑物,应根据构筑物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加固方案。方案的确定要遵循安全、经济、快捷、施工方便的原则,只有这样,加固工程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优秀的加固方案具体体现在其施工作业方便、施工技术先进、经济效果好、加固质量高等四方面的特点。 1 良好的施工性是加固工程方案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 加固工程方案的优劣,首先要把是否具有施工作业方便作为必要条件。有的加固方案虽然具有解决问题的可行性,但是,由于其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了一定的施工难度,而造成施工工期长,劳动用工大,安全系数低的弊端,结果将影响到加固质量。例如,某厂房冬季施工,掺加不合格防冻剂,超标的氯离子破坏房屋加固工程施工方案了钢筋钝化膜,致使十架大梁产生严重裂缝,需要进行加固,原施工设计方案之一是采取简易修补法,即,将大梁裂缝处出现的酥松混凝土凿除,露出钢筋后,将锈蚀的钢筋周圈进行除锈后,用环氧砂浆进行封闭,达到加固目的;方案之二是采取加大截面加固法,即,通过增大构件的截面和配筋,用以提高构件的强度、钢度、稳定性和抗裂性,并达到修补裂缝的目的。经对设计方案分析,此两种方案除具有工程造价低的优点外,还有以下不足之处: 1.1 技术可行性差,由于此大梁跨度大,凿除混凝土梁则需分段进行,要用大量的临时支撑进行安全防护,造成周转材料不必要的浪费; 1.2 劳动强度高,在凿除混凝土梁时,因分段施工时,只能凿一米挪一米,成倍增加了劳动强度; 1.3 工效低,大量的重复劳动和落后的施工作业方法,延误了施工工期并导致劳动效率下降; 1.4 安全性差,因所有大梁必须将钢筋凿除外露,大梁承载力减小,在施工时,须时刻注意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麻痹大意则易出现意外事故; 1.5 产值效益小,大量的周转材料和人工费用的浪费,加大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生产效益。 2 不同类型加固工程与加固方案分析 一般来说,加固工程常采用的方法有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钢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和改变结构传力途径加固法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工程加固的方法,如,化学灌浆法、粘钢锚固法、碳纤维加固法应运而生,并开始广泛应用于各类加固工程中。具体那个方案最能体现加固工程所要求的短、平、快、省的特点,应根据需要加固的构件情况,综合确定加固方案。 以框架梁的加固为例,我认为,较为合理、经济、技术先进的加固方案当属粘钢锚固法和碳纤维加固法,前者以造价低,施工简单,占用空间小,加固效果好,明显优于加大截面法和预应力加固法,后者除材料费用高外,则各种优势尽显其中,重要表现在自重轻,材料自身几乎不增加重量;强度高,固化后的碳纤维强度比钢材高达十几倍;劳动强度小,一个作业面只需一至两人操作即可;施工工期短,熟练工人每人每天可完成近200m2左右。但是,应用其在负弯矩部位进行加固效果不如钢板性能好。 以框架柱的加固为例,较为常见的加固方法有外包钢加固法,即,在混凝土柱四周包以型钢进行加固,这样既不增大混凝土截面尺寸,又大幅度地提高混凝土柱的承载力,具体方法又分干法作业与湿作业法两种形式:干式加固法是将型钢(一般是角钢)直接外包于需要加固的混凝土柱四周,型钢与混凝土之间无连接,由于与混凝土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所以不能确保结合面传递剪力。湿式加固法一是用乳胶水泥浆或环氧树脂化学灌浆等材料,将角钢粘贴在混凝土柱上,二是角钢与混凝土之间留一定间距,中间浇筑混凝土,达到外包钢材与混凝土相结合。两种作业方法相比较,干式作业法施工更为简单,价格低,施工时间短,但其承载力提高不如湿式作业法好。在方案选择时,应根据加固要求和原构件情况,合理挑选适当的方案进行加固。 另外,对于加固工程,还有焊接补筋加固法、套箍加固法、喷射混凝土补强法、化学灌浆修补法、粘钢加固法、碳纤维加固法等,每种加固方法各有其特点及适应范围,只要行之有效,技术成熟,既满足加固要求,又经济实用,均可采用。 3 几种典型加固方法的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加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固施工达到修复、补强、提高承载力、增强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因此,选择加固方案要以提高加固工程质量为根本目的。对于不同的加固方案也有不同的施工方法和质量评定标准。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中几种典型的加固方法,依照施工经验,不同的加固方法在施工时应重点做到: 3.1 外包钢加固法 要把表面处理包括加固结合面和钢板贴合面处理作为加固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对于干式加固施工,为了使角钢能紧贴构件表面,混凝土表面必须打磨平整,无杂物和尘土;当采用湿式加固施工时,应先在处理好的角钢及混凝土表面抹上乳胶水泥浆或配制环氧树脂化学灌浆料,对钢板进行除锈,混凝土进行除尘并用丙酮或二甲苯清洗钢板及混凝土表面,进行粘、灌。 3.2 预应力加固法 采用预应力拉杆加固时,在安装前必须对拉杆事先进行调直校整,拉杆尺寸和安装位置必须准确,张拉前应对焊接接头、螺杆、螺帽质量进行检验,保证拉杆传力正确可靠,避免张拉过程中断裂或滑动,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采用预应力撑杆加固时,要注意撑杆末端处角钢(及其垫板)与混凝土构件之间的嵌入深度传力焊缝的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将撑杆两端用螺拴临时固定,然后用环氧砂浆或高强度水泥砂浆进行填灌,加固的压杆肢、连接板、缀板和拉紧螺栓等均应涂防锈漆进行防腐。 3.3 改变结构传力途径加固法 增设支点若采用湿式连接,在接点处梁及支柱与后浇混凝土的接触面,应进行凿毛,清除浮渣,洒水湿润,一般以微膨胀混凝土浇筑为宜。若采用型钢套箍干式连接,型钢套箍与梁接触面间应用水泥砂浆座浆,待型钢套箍与支柱焊牢后,再用较干硬砂浆将全部接触缝隙塞紧填实;对于楔块顶升法,顶升完毕后,应将所有楔块焊连,再用环氧砂浆封闭。 3.4 混凝土构件外部粘钢加固法 此法施工较为简单,但首先需要着重注意混凝土和钢板的表面处理,对于旧、脏严重的混凝土构件的粘合面,应先用硬毛刷沾高效洗涤剂,刷除表面油垢污物后用水冲洗,再对粘合面进行打磨,除去2~3mm厚表层,露出新面和平整,将粉尘清除干净;对于混凝土表面较好的,则可直接对粘合面进行打磨,去掉1~2mm厚表层,使之平整,清去粉尘,再用丙酮擦试表面即可;钢板表面处理应根据其绣蚀情况,可用喷砂、砂布、砂轮机打磨,使钢板出现金属光泽,打磨纹路尽量与受力方向垂直,然后用丙酮擦试干净。其次要注意对胶粘剂的选择,目前国内市场建筑结构胶粘剂鱼龙混杂,对胶粘剂的选择一定要慎重。第三要注意在配胶、粘贴过程中的细节,胶粘剂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比例配制,尤其是要掌握好固化剂的用量,搅拌要均匀,同时在粘贴时要保证粘贴面的饱满、密实。最后要注意在固化阶段不能对钢板有任何扰动。 结束语: 就目前来看,这些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随着建筑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建筑材料不断出现,更好的加固施工方法将会有更大拓展,因此,加固施工方案的选择范围也将具有更为广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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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加固?房屋加固方法有哪些?
1、混凝土加固:用混凝土加固房屋,施工方便,省钱又省时。
2、粘钢:施工时,要选择优质材料和专业施工队,才能保证加固效果。
3、碳纤维布:这种材料加固效果好,省时省力,但是一定要保证材料质量,否则也会影响加固效果。
拓展资料:
房屋加固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1、遵循加固设计原则。
在房屋加固的时候,需要有加固方案的制定,而加固方案是严格按照加固设计原则来制定的。房屋加固施工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加固方案,因为加固设计出来的方案是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而设计的,遵循加固设计原则就能对房屋加固起到应有的效果。
2、加固材料的选择。
房屋加固施工中,对于加固材料的选择很重要。因为房屋加固的材料选择往往会决定房屋加固的效果,不同质量的加固材料会起到不同的作用。在选择加固材料时,必须要选择高质量的材料,这样可以更好得保证房屋加固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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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加固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蒋巨峰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令第526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拆除,是指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为整体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规范处置的施工行为。
第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委托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托人改变鉴定、检测结论,不得违反抗震修复、加固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修复及加固、拆除施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包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
第八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单位、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独立执业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九条 鼓励在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工作中,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第十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围及实施:
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
(一)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
(二)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加固措施;
(三)应急评估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通过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鉴定结论为拆除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
对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对安全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可以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向所在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房屋安全鉴定受理通知书》,推荐不少于3个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三)鉴定机构在约定的时限内向委托人作出鉴定报告,并向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报告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
受损房屋建筑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第三章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加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与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对应的工程加固设计。
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只能承担原设计项目的工程加固设计。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修复、加固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轻微受损的,按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通过修复施工,恢复到震前状态;
(二)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
工程技术措施无法执行或不能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结构补强。
第十八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有计划、有步骤的作出加固及重建实施计划。
具有文物价值的房屋建筑抗震修复、加固,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修复、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传统风格及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三)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依法组织验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
第二十条 可承担房屋建筑加固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
属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加固业务按其资质许可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范围开展加固业务,但必须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工程设计、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修复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 房屋建筑拆除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
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的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持有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发出的《地震破坏房屋拆除通知书》;
(二)城镇单位、居民原房屋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完成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其拆除房屋规模,将其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拆除方案,并将拆除作业方案报发出 《地震破坏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方案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可承担房屋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拆除业务按其资质许可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范围进行。
第五章 鉴定费用及修复加固工程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按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费用由房屋产权管理的同级政府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鉴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应履行社会职责,由同级政府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
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收费,应当按照支援、服务于灾区人民的原则,按省物价部门新制定的优惠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应执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其配套计价规定。
修复、加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发包人认可的加固措施方案、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执行期间内材料计价必须按照市(州)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由政府出资的抗震加固工程,依法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检测及抗震修复、加固、拆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鉴定机构、承包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给委托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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