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怎么办理(压力容器设计需要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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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这一行业的话必须要有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所以有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C-3 的要求。C-3 技术人员数量局C2.1.1.3 焊工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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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压力容器资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
具体请看《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在许可条件里详细规定了不同的锅炉压力容器对应的制造单位应该申请的各项资格。
如何办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要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这一行业的话必须要有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所以有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C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C-2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C-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注C-3:表C-2 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C-3 的要求。
C-3 技术人员数量局
C2.1.1.3 焊工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1 人。
表C-4 持证焊工人数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 人。
表C-5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C-4: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C-5: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C2.1.2 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C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品制造工艺相适应的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满足本附件C1.1 条规定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允许外委的检测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的,从其规定。
C2.1.6 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及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压力容器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怎么办理;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得压力容器)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怎么办理;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怎么办理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移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9、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怎么办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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