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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河北省居住节能设计标准2020)

长沙钢结构设计公司 2周前 ( 08-05 09:53 ) 5156 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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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工程介绍?

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 -200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修订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过程中,标准修订组开展了专题调研,总结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 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进行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依据采暖度日数HDD18 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我省分为严寒(C)区、寒冷(A)区、寒冷(B)区三个气候子区,分别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区大致对应。

2.调整建筑节能计算用室内外参数: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由16调整为18,室外气象参数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0。

3.调整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方法及其限值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一致。

4.采用热桥线传热系数计算平均传热系数,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一致。

5.结合供热改革,对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采暖系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定进行修订。新增锅炉房自动监测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室内外计算参数及建筑物好热量指标;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各地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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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河北省居住节能设计标准2020) 北京钢结构设计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河北省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一、强化项目入口管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应一并提交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申请和建设标准,受理部门按照程序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后,应严格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建设单位缺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应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全建设周期质量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应业绩。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和施工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三、突出性能化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应以气候特征为引导进行性能化设计,根据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要求,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根据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对建筑负荷及能耗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在模拟计算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经济效益分析,优化选取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四、确保施工图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应清晰标注建筑气密层位置,绘制专用节点详图,明确细部做法及要求,相关专业的设计应包含节能专篇,确保能效指标、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围护结构做法及参数、新风设备参数、能源系统及运行方式等内容的设计深度。

五、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全文审查,确保设计依据正确,设计内容符合节能标准,重点审查保温构造和气密性措施是否完备、新风系统热回收方式及效率等内容。

六、实行专项设计评价。项目施工前,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评价,或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设计评价重点审查节能设计专篇内容、能耗模拟分析报告、外围护结构的断热桥节点详图、气密层位置,以及居住建筑的能耗、气密性、室内环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系统等指标,公共建筑的相对节能率、气密性、室内环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系统等指标。评价不合格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价。

七、强化专项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项目部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专项设计交底,将设计意图、技术指标、细部做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详细说明。建设单位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不足的,应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与管理专项技术培训。

八、加强工人岗前培训。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编制主要施工工序操作规程,并在现场设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关键施工环节的工艺样板,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岗前实操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接受培训或者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九、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专项方案应合规、科学、先进、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十、强化现场公示制度。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立公示牌,除公示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外,还应将室内环境参数、能效指标、围护结构及能源设备和系统的技术参数、保温节能材料和新风系统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气密层和热桥处理关键节点构造作法和工艺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审查。对涉及建筑方案主要内容、重要技术参数、主要建筑材料和关键施工工艺的设计变更,应由原组织评价部门或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十二、确保材料设备质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应优先选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严禁降低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要求。项目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影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效果的保温材料、外门窗、防水隔(透)气膜材、新风设备等产品要严格质量监管,增加抽检频次。

十三、坚持施工样板引路。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和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先行建设实体样板。对关键工序应分层剖析,并将施工流程、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展示,鼓励使用二维码技术。实体样板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工程全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合格的实体样板间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工程所用材料,降低质量标准。

十四、实施全程内部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质检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检,并做好记录。监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要对门窗安装、墙面和楼地面保温施工、进出建筑物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保障施工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监督,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督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五、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购房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验收阶段开展3次开放日活动,开放区域不得局限于实体样板。每次工地开放日活动应向所有已签约购房人开放,至少提前5天通知购房人活动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项目参建单位应对工程选材用材、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进行详细讲解,并耐心解答购房人的提问,做好记录,及时反馈,有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十六、强化日常质量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对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楼地面节能等影响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抽查抽测。对违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影响较大的参数进行专项检测,主要包含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检测、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检测、新风热回收装置检测、室内噪声检测及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八、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评价,或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施工评价应涵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整体实施情况及效果,主要材料、部品质量,施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控制情况等内容,且应现场核实外保温施工节点、外门窗安装节点、高效热回收新风系统安装、防热桥及气密性处理措施等工程施工情况。施工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通过施工评价和竣工验收的可评定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二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强化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监管银行账户和监管账号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实行全装修交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全装修竣工交付。公共建筑和商品房项目的前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应全装修到位,对业主专有部分,应通过提供菜单式装修服务,满足业主差异性需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等主体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录不良行为。

二十二、严格交付使用管理。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使用说明书,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和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专项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节能技术指标、房屋平面图并注明气密层位置、门窗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注意事项等。住宅房屋交付后,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住宅室内装修管理,严禁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门窗及房屋结构,严禁业主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在气密层部位进行钉钉、打孔等破坏气密层的操作,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使用效果。

二十三、实行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享受政府奖励激励政策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在项目投入正常使用满一年且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后,应进行使用效果后评估。后评估工作应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对后评估结论为工程实际与设计不相符的项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二十四、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入口管理、设计评价、施工评价、竣工验收和预售资金监管等五个关键环节,督促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设计审图、施工准备、施工过程、评价验收、销售交付等阶段的各项责任。加强全过程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将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和企业诚信评价内容。

二十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停工整改、罚款、吊销资质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对发布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虚假广告的,要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的监督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02

《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导则》

为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评价体系,规范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使用后评估工作,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发布《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导则》,促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是指项目使用1年后,通过标准规定的检测和监测技术手段,采集运行数据,通过标准化折算,与设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运行使用效果与设计目标的相符性,并给出完善建议的行为。

导则包含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分为总则、技术依据和评估条件、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和计算方法、评估结论、评估程序六章。 更多被动房 政策 ,请登录被动房之家网站。

导则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后评估内容应包含室内环境参数、能耗参数、外围护结构性能参数、新风设备性能参数;室内环境和能耗参数均包含设计参数和运行数据等。设计参数应采纳施工图设计中的数据,运行数据应采纳依据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实际检测数据。

当室内噪声和能耗实测值与设计值(设计修正值)的正偏差,不大于设计值(设计修正值)的10%时,可评估为实际与设计相符,否则评估为实际与设计不符。当实际与设计不符时,应根据实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新风热回收效率、新风机组安装后的噪声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分析产生差别的原因,并给出改善建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4月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建筑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并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各项经济政策中。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第七条 节约能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普及节约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倡导节约能源新风尚。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

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项目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监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监测,及时向相关的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如实提供能耗数据和监测报告。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测。

节能监测单位接受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监测费。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节能标准或者行业节能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搞好建筑节能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河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第六条 在本省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第八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采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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