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最新版)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617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今天给各位分享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最新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参考的规范有哪些,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4、,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要哪些内容?
今天给各位分享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最新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参考的规范有哪些
- 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4、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要哪些内容?
- 5、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对下列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和建筑维修、装修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六)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七)商品量计量技术要求;
(八)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
(九)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产品质量要求。第五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食品、药品、农药、兽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重要农业产品收购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审批和发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第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后,应当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由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盟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由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旗县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标准,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第十条 企业标准应当定期自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经复审确定企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逾期不复审的,企业标准自行废止。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根据需要可以对其执行标准的水平给予评价认定。承担标准水平评价认定的组织,应当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经营性使用。
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附有该产品标准和标签,其标志和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产品标志和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开,但是不能附加标志和标签的裸装产品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
企业进口的机电设备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应当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管理备案。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审查,经验收或者审查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书或者采标标志证书。
取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标志证书的产品,其质量不符合审查时所采用标准的,销售时不得使用该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出租和转让采标验收合格证书、采标标志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及其标志。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参考的规范有哪些
参考的规范有: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7)《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1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12)《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1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八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员报告。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要哪些内容?
1前言(针对当前环境,如上级要求,同行竞争等来写 为什么要做安全标准化,意义等。这部分简单说明即可)
2组织保障 (组织机构及其权利.职责)
3实施方案的原则及目标(主要依据,一些有关安全的国家标准等)
4实施的步骤(详细写,先做什么 再做什么,节点控制,时间、地点、人与责任等。参照5W2H)
5检查与考核系统(针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执行检查与考核的方式方法,让标准化工作能够落地)
6附录 可以把一些相关表格、计划放在这
这就是比较完备的一个方案了。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设,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和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发现危及施工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提出。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业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必须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关于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和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最新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