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16(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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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16,以及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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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幼儿园的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建筑设计幼儿园都有哪些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全文规范搜索众智建筑资源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介绍
2016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规范出来了,编号是 JGJ 39-2016,2016年11月1日执行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住建部新国标征求意见:新建幼儿园须配建托儿所
近日,住建部对2016年版本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工作于2019年年初启动,目前已完成实地调研和论证。
《中国经营报》记者比对发现,修订稿通过对现行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中诸多指标的修订,对托儿所规模、建筑空间布置、安全、活动场地面积、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完善。
为解决托幼机构不足的问题,修订稿还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但有教育系统人士认为,限于成本考虑等因素,配建托儿所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中或存难度。也有业内人士称,若公办园配建托儿所,在北京或不适用。
修订重点在托幼
“此修订稿中,托儿所部分修订得比较多。”北京市某教育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修订稿规定,托儿所分乳儿班(0〜12月)、托小班(12〜24月)和托大班(24〜36月),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其中,小型托儿所的班级规模为1〜2个,中型为3〜5个,大型为6〜8个,幼儿园的规模指标与此前一致。
修订稿还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因此,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考虑到实际情况,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即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此前,两个班及以下时只可与居住同建。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但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为保证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修订稿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使用中水;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的系统时,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记者注意到,在室内采光系数指标上,修订稿采用了标准值,替代了此前的最低值,比如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的采光等级要达到Ⅲ,采光系数应为3%,此前达到2%即可。
而为了保障婴幼儿在应急情况下的疏导安全,修订稿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乳儿班和托小班应布置在首层,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二层,并应设置可靠的供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
托幼机构供给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为应对当前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现状,修订稿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这也是此次修订中唯一新增的部分。
数据统计,目前中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不含3岁)5000万左右,但托幼机构的供给存在矛盾,而随着二孩出生人数的持续增多,这一矛盾将更加凸显。
“当前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非常紧迫,而且需求量非常大。但目前我们托育服务的供给方面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不高等问题。”不久前,在国新办的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如是表示,按照“规划统筹引领、政策组合发力、试点示范推进”的思路,国家发改委将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0〜3岁的托幼机构,现在总体面临空缺,需求还是很大的。之前我们国家有大量托儿所,但因为没有教师编制,所以纷纷不做了。”北京一家幼教机构的总园长冯惠燕告诉记者,此前幼儿园归教育部门主管,托儿所归卫生部门主管,体制不同。
在冯惠燕看来,托幼机构不足,导致了部分家庭不敢生二孩。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托幼机构更愿意招收月龄在18个月〜36个月的宝宝,而一般的幼儿园仅招收2岁,甚至是2岁半以上的宝宝进入婴班作为过渡。但3岁以下的婴班学位占比也并不高。
“我们小区内的一家私立幼儿园,有大约400名在园幼儿,但前两年只有一个婴班招收2岁半到3岁的孩子,今年婴班是否开设,幼儿园说还要再等教委的消息,往年六·一前就会确定了。”北京朝阳区一位幼儿家长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但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
也正因为未来托儿所建设的需求大增,住建部先行一步修订建设标准。
配建托儿所或存难度
不过,也正是出于成本等考虑,业内人士认为,公办园配建托儿所的标准在实施中,或存难度。
“托儿所的办园成本是幼儿园的三到五倍,按照目前的情况,公办园若配建托儿所,财政上恐怕承受不了。”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
他告诉记者,以北京为例,北京人口基数大,托儿所的成本较高,现在北京市公办园的财政压力已经很大,市里今年也调整了普惠民办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再办托儿所,师资和资金都是问题。
据了解,今年1月,北京市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定额补助从此前一级园1000元、二级三级园700元的分类标准,统一上调为生均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
此外,财政还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助;对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万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对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托儿所一个月的托费不低于5000元,老百姓恐怕接受不了。”在此种情况下,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办托儿所,且放开收费。
冯惠燕告诉记者,3岁以上学前教育的生均成本大概要达到3000元,3岁以下幼儿的师幼比更高,大概在1∶3左右,成本势必更高,要四五千元。“现在有些托幼机构采用商用房建设,导致费用也很高。”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只有放开市场,政府投硬件,老百姓负担看护成本,政府不盈利,在公办园不会成为托、幼收费的洼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举办托班,幼儿园会良性发展,老百姓也可以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园所。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冯惠燕认为,在该指导意见的引领下,未来幼儿园配套举办托儿所,可能会面临和当前幼儿园发展类似的问题。比如配套的托儿所是什么性质;是政府主导,还是民办主导;民办如何收费,是否会限价;举办者如何去办等等,这一系列新问题就会出现,还需要政策通盘考虑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等。
关于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16和幼儿园设计规范最新版2022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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