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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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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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内蒙古通辽市对于开办幼儿园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文件《内蒙古民办党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内教发〔2009〕29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信并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编辑本段]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和凯缺自治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批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基本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经评估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的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设。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仍要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七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等;

 滑孙迹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的建设规划;

(五)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应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面向全区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主要以公办为主。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与举办者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以民族语授课的民办学校,以及农村牧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在审批时应适当降低初设条件。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应在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审批机关应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审批办学机构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办者申请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受理申办材料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冠名必须规范,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体现学校性质、地域、所设专业等特征。

第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参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教发展字〔2008〕19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民办中小学设置补充规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新的标准实施后,各级审批机关应按新的规定审批民办学校。已经审批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应在二年内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二年后经年检评估未达到新的设置标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 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九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以上仅供你参考,不知你是否满意。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结构砌体施工

幼儿园教室活动设施配备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幼儿园教室活动设施主要是幼儿生活、活动的主要场所。公共活动室应配置盥洗室、厕所、挂衣室、储藏室和卧室等。按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我国国家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建筑设计指标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每名学前儿童应占2.5平方米的面积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活动室室内净高不低于3.3米。幼儿园的公共活动室按功能分为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和班级活动室三种类型。多功能活动室一般是幼儿园大型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专用活动室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活动室,如美术活动室、电脑活动室、图书室,这类活动室一般面积较小,功能较单一。

在班级活动室的布置上,首先要规划各活动区域。幼儿园活动室应该规划的区域有:学习区域、生活区域、自由活动区域。学习区域主要用于幼儿进行集体教育活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桌椅和各类玩具;生活区域包括盥洗室、卫生间、小饭桌等;而自由活动区域主要用于幼儿进行各领域的自由探索,应投放符合幼儿兴趣和年龄特点的材料。活动室的布置包括墙饰设计和活动区域设计,本书后面将具体讲到墙饰和活动区域设计的方法。

幼儿园生活区主要用于幼儿睡眠和盥洗。有的幼儿园将生活区和班级活动室分开,设有专门的寝室和洗手间,有的幼儿园则将幼儿的睡竖陵眠区与活动室设置在一起。一般来说,生活区的布置应卫生、干净、整洁、舒适,色彩柔和,形式简洁。睡房整体布置比较素雅简洁,能够减少对幼儿的刺激,方便幼儿快速入睡;右图的幼儿卫生间,高低大小以幼儿为本,干净整洁最为重要,能够满足幼儿的盥洗需要。

游戏设施投放区,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游戏发展的水平各有不同,因此投放的活动材料也应有所区别。

小班幼儿的角色游戏主要直接依赖玩具材料,通常是有什么玩具就玩什么游戏,离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了玩具,游戏也就停止了。他们喜欢模仿,往往看到别人玩什么,就扔掉自己手中的玩具,也去玩什么。因此,教师给小班幼儿准备的玩具材料,应该卜纤念主要是形状相似的成型玩具,而且要种类少,数量多,以保证每个孩子都能拿到玩具,避免因玩具数量不够发生争吵,从而影响游戏的进行。

中、大班幼儿想象力更加丰富,游戏主题更加多样化,简单的几种成型玩具已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这就需要提供一些半成品以及废旧品材料,以满足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在种类上要做到多样化,并且尽量做到经常更型困换,让幼儿有新鲜感,从而激发他们进行主题更丰富的游戏。

幼儿园办园标准(三)设施设备

幼儿园办园标准(三)设施设备

第一节 一般要求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则,兼顾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唯禅此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备。

(一)玩教具应坚持确保安全环保卫生,满足幼儿 游戏 活动需要,适合幼儿发展水平,富有教育价值,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提倡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二)除符合上袭宴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备、玩教具及 游戏 健身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生活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录一《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其中选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选用。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稳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区域。指迅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m。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铸铁等金属材质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秋千安装在大型组合运动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为0.3—0.5m,戏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沙池、水池宜相邻设置,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低于50平方米,边缘应该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动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室外应配备储物、收纳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表2。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备教学、 游戏 、生活等设施设备。

1.幼儿活动室内应配备幼儿桌椅、信息化和多媒体设备、钢琴等通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具体标准见附表3。

2.幼儿活动室 游戏 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活动区设施设备。活动区设置应动静分开,每班根据需要设置角色 游戏 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表演区等活动区,配备必要的开放式玩具柜(架)。

活动室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保温饮水设备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3.寝室设施设备。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应配备儿童单层固定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儿童寝室应有避光窗帘。配备标准见附表4。

4.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配备梳洗镜、洗手盆等盥洗卫生用具。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有隔断的沟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厕,蹲位间应有隔断遮挡。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5.综合活动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供幼儿分班或者集体开展音乐、舞蹈、 体育 活动和大型 游戏 活动、亲子活动、会议、家长学校、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标准见附表5。

6.公用 游戏 活动用房设施设备。可根据幼儿 游戏 活动实际需要选配。

(三)图书资料。应依据保教工作和幼儿阅读需要配备图书报刊。幼儿图书应适宜幼儿阅读,包括益智类、文学类、 社会 类、科学类及艺术类等各类图书,宜以绘本为主。配备标准见附表6。

(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考虑随园保教残疾幼儿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因素,配备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及基本康复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满足保教和康复训练需求。有条件的可增配残疾幼儿个体学习、生活及康复辅助用品及用具。配备标准见附表10。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接口、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配备标准见附表7。

(二)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

(三)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厨房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备标准见附表9。

(四)安全防范设备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物防、技防要求配备。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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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昵称:西宁加固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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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为孩子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和生活设施,让幼儿教育更加全面,期待更多地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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