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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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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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参考的规范有哪些
- 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哪些标准
- 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 5、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要哪些内容?
- 6、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参考的规范有哪些
参考的规范有: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2)《建筑施工高处没凳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液缓JGJ 162-2008);
(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闹察模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7)《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1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12)《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1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哪些标准
1、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治理安全生肢宴春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2、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扩展资料:
一、安全规则
1、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2、使用**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3、使用移动电动历耐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13、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二、现场文明
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3、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4、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5、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6、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祥喊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7、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施工安全
政府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猜此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扒培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穗此迅)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八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员报告。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设,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和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发现危及施工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提出。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业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必须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悄州,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启纤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竖颂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要哪些内容?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公司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强化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分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促进分公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和实施工作,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紧乱巧瞎紧围绕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宽芹化图集》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宣传标准》以及公司《施工现场企业形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基本制度建立和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分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稳步推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分公司安全质量、三合一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分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日常管理标准化,为公司顺利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分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现分公司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杜绝各种违章行为,促进项目部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我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从人人做起,做到“三不伤害”,真正实现工程项目“作业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违纪、现场无事故”。
(二)具体目标
1、2012年2月底之前,分公司所辖项目部均必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进行自我评定,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整改。要求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不能低于基本合格标准。
2、2012年3月上旬,分公司达标验收小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部及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施工现场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3月底前完成复评,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评价结果合格,所辖项目达到合格标准的比率在60%以上。
3、2012年5月底之前,各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评,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整改,要求全部项目达到“合格”标准。
4、2012年6月上旬,分公司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进行评定,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分公司所属项目均达到“合格”标准。
5、2012年年度内分公司创建两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电网、蒸汽管网、给排水、道路改造工程;株洲新桂广场.新桂都工程。
6、2012年年度内分公司创建两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电网、蒸汽管网、给排水、道路改造工程;株洲新桂广场.新桂都工程。
7、全力配合公司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三、组织机构
分公司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哗空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
组长:王克祥
副组长:刘厚军王学义唐红兵张勇
成员:陈艳张岳清常光耀陈雨林申红华赵立军陈玲
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办公室主任由陈艳兼任。
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达标验收小组,小组成员:
组长:王克祥
副组长:唐红兵王学义
成员:陈艳常光耀赵立军陈玲
(二)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达标验收小组职责
1、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管理分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2、分公司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包括宣传发动、督促指导、动态管理、组织自评、情况汇总、总结推广等具体工作。
3、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达标验收小组负责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能力和施工现场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将评价结果交分公司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培训
2月~3月,分公司将前往各大项目,组织项目学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图集》。各项目部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主动学习,尽快熟悉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二)项目实施
各项目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项目制定具体的达标工作计划、目标,着力安排和部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项工作。
(三)项目检查自评
1、各项目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自评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主管、质安员、施工员、材料设备管理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2、2月底之前,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施工现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月份后新开工的项目则根据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自评。
安全生产评价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5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方法详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评价采取表格形式打分,包括以下表格: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表A-1)、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表A-2)、设备与设施管理评分表(表A-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表A-5)、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表A-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附录B)。(以上表格见附件一)。
3、5月底之前,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份后新开工的项目则根据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自查。
具体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详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检查采取表格形式打分,包括以下表格: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3.0.3)、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1)、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2)、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3)、挂脚手检查评分表(表3.0.4-4)、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4-6)、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5)、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6)、"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表3.0.7)、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表3.0.8)、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表3.0.9)、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评分表(表3.0.10)、塔吊检查评分表(表3.0.11)、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12)、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表3.0.13)。(以上表格见附件)。
(四)分公司考评
1、2012年3月上旬,分公司达标验收小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部及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施工现场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3月底前完成复评,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评价结果合格,所辖项目达到合格标准的比率在60%以上。
2、2012年6月上旬,分公司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进行评定,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分公司所属项目均达到“合格”标准。
3、除以上两个定期考评外,分公司还将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组织不定期检查,开展考核、评定工作,对所有在建项目的现场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督促项目改进各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4、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考评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公司核评
根据分公司提交的自评报告,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将抽查分公司1至3个在建工程进行复核评价,并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六)分公司对项目实施差别管理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结论为合格的定为A类项目(分项得分75分以上,且综合得分85以上),考评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定为B类项目(分项得分65分以上,且综合得分70以上),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定为C类项目(分项得分60分以下,或综合得分70以下),对未上报自评报告的定为C类项目。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部获评类别对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A类项目,分公司通过书面表扬、现金奖励等激励措施,鼓励其继续保持合格;对B类项目,分公司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采取领导负责制,督导项目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对C类项目,分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经济处罚,并指派生产科专人到项目蹲点进行培训、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勒令整改,尽早达到基本合格、合格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项目部要在借鉴以往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各项目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建筑安全标化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项目制定具体的达标工作计划、目标,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做好培训,搞好宣传
要求各项目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宣传横幅不少于一幅,有条件的项目要求制作宣传板报。分公司及各项目要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工作,深入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对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学习,从制度到精神,落实学习到每一位员工,从思想认识上真正有所提高;项目部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运用公司网站和《湖南安装报》宣传报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成果。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的计划,各项目部应积极响应分公司的计划要求,争创样板工地,树立“示范工程”的典型。分公司将组织各项目参观样板工地,通过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带动全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加强沟通,及时上报信息。
各项目部要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方案、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上报分公司生产科,生产科及时协助解决。今后分公司将把各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列入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综合考评的内容。
(五)注重效率、整体推进
各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与项目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加大安全投入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各项目应切实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费在该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和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需经费。
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投入专项费用财务管理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分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对各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到位。
六、奖罚措施
分公司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各个阶段(开工初期阶段、施工过程阶段、工程收尾阶段)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和目标完成情况,分公司将依据公司下列规定,对相关项目部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1、经考评评定为合格的项目一次给予奖励,奖励项目经理3000元人民币,连续两次考评评定为合格的给予项目经理5000元奖励并颁发流动锦旗以资鼓励;
2、经考评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项目暂时不奖不罚,但应对不符合项签发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得不到有效治理,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并下发停工整改通知,直到整改符合要求;
3、经考评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除对责任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外,给予项目经理10000元罚款,由此造成延误工期等,损失责任由项目部自负;
4、连续考评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部进行翻倍递增奖罚。
5、对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此项工作的项目部,或者符合申报规模要求的省内工程没有实施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工作的,直接处项目部罚金50000元;
6、另根据各个阶段的考评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整顿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项目部限期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经济重罚。
7、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抽查考核的项目,除接受公司奖罚外,分公司在公司奖罚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标准给予奖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对下列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和建筑维修、装修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六)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七)商品量计量技术要求;
(八)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
(九)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产品质量要求。第五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食品、药品、农药、兽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重要农业产品收购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审批和发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第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后,应当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由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盟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由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向旗县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标准,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第十条 企业标准应当定期自盯兆旦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经复审确定企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猜扒。逾期不复审的,企业标准自行废止。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根据需要可以对其执行标准的水平给予评价认定。承担标准水平评价认定的组织,应当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凯扰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经营性使用。
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附有该产品标准和标签,其标志和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产品标志和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开,但是不能附加标志和标签的裸装产品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
企业进口的机电设备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应当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管理备案。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审查,经验收或者审查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书或者采标标志证书。
取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标志证书的产品,其质量不符合审查时所采用标准的,销售时不得使用该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出租和转让采标验收合格证书、采标标志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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