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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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行政机关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但对租用别的房屋用做办公,只有一条”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房屋租赁是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1、法律主观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河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3、根据《青岛市国有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如下:领导机关办公室:主任办公室35-40平方米/人,副主任办公室28-30平方米/人,其他领导办公室20-25平方米/人。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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