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使用范围)
北京市政府近期出台规定,禁止在施工现场直接搅拌混凝土。这一举措旨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工人健康安全。规定要求所有建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即在工厂中预先制作好的混凝土,然后通过运输车辆运送到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此举将有效减少现场搅拌带来的粉尘、噪音和废气排放,同时也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还能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北京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
背景介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北京市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推进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主要规定
1998年规定
1998年,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规定四环路内混凝土浇筑量在100立方米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2000年规定
2000年,北京市政府下发由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四环路以内,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2002年规定
2002年,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中规定:“规划市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凡浇注混凝土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各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
2003年规定
2003年,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中,规定“城近郊区和各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凡浇注混凝土量超过100立方米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2008年规定
2008年,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停止(暂停)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受理、审批事项的通知》,停止生产地在五环路以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所有资质受理、审批事项;暂停生产地在五环路以外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所有资质受理、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混凝土行业结构调整和治理的工作,结合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管理规程》,并开展对全市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车辆的调查工作,为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方案提供政策依据。
2009年规定
2009年6月,市建委发布《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址选择、设备设施、生产管理、排放监测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原材料运输企业和混凝土使用企业提出了要求。同年10月,根据北京市政府在《关于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中“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治理和整合”,而且“保留的搅拌站必须达到绿色生产标准”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各区县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能力和数量控制目标。
2016年规定
2016年,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6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提出了“全面提升全市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管理水平”等相关要求,对混凝土搅拌站开展治理整合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
总结
北京市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逐步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还有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北京预拌混凝土市场现状
预拌混凝土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混凝土搅拌站整合案例
预拌混凝土使用的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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