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厂房改造(天津老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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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友谊路是天津市河西区的一条道路。全长8.7公里,北起马场道,南至外环线,由友谊北路,友谊路和友谊南路三段道路组成。2022年10月18日河西区友谊路友谊商厦营业,友谊路风情街地处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旁,占地2万平方米,由天津电视机厂原有厂房改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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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拆迁 厂房怎么赔偿天津厂房改造? 天津市拆迁厂房 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 拆迁纠纷 ;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第十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有 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证 ;拆迁天津厂房改造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 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和 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拆迁计划内部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 (四)安置标准和去向;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均须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涉及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二、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交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齐全证件和资料后,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内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对应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不发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发放、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如确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必须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范围调整手续。 第十五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迁开始日起计算,最长为六个月。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如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拆迁项目,应由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承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违约责任 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 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拆迁期限、复议和 诉讼时效 等内容。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作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诉讼 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或者由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费的0.5%收取。各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用于全市房屋拆迁管理业务费用。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送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原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管理部门应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归档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条 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因规划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三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 商品房 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其中按原建面积偿还直管公产非 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按安置面积对原房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不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对原房作价补偿,补偿金应交给房屋产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补偿金应发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自然增加的面积,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新房成本价格交付价款;自然缩减的面积,由拆迁人按照原房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 租赁合同 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和价格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 抵押权 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 抵押 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 债务 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本细则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 房屋租赁 关系的公民、自有自用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 营业执照 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煤、副食、饮食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非住宅房屋,按规划要求原地安置的,必须原地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建面积安置。因规划要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偏远地段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积确定 安置房 型,按原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改善费。对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5%交纳住房改善费。 (二)按规划要求易地安置的,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由拆迁人按减少面积的建安工程造价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被安置住户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安置其职工新房建面积建安工程造价30%的集资改造费。 第四十二条 被安置住户实际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应记载所交费用金额,在购买该住房时,按规定冲抵 购房 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人不得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单位收取住房改善费和集资改造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房屋建费用。 第四十四条 按下列方法计算本细则中所称的原房屋使用面积: (一) 房屋租赁合同 或契证载明使用面积的,以载明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租赁合同或契证未载明使用面积的,使用面积等于原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安置住房为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3;安置住房为三厅室或四厅室单元的,系数为1.2。 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小于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实际使用面积的,按原房居住面积乘以系数得出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使用人可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建多层楼住宅为18个月;建多层楼至16层楼住宅为24个月;建17层楼至24层楼住宅为30个月;建25层楼以上住宅以及建设非住宅房屋的,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置临时过渡的使用人,应当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付给,到安置回迁日终止。 第四十七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置过渡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周转房的,应当按本市现行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出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部分,由拆迁人负担。 第四十八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职工所在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九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每户不得低于200元。住宅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的奖励费。 第五十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一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规定的过渡期限,按下列项目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一)职工 工资 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按搬运和拆装机器设备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五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房使用人自行安置的,可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包括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局和综合部门,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被拆迁单位的调整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章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 第五十五条 因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除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拆迁。 第五十七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易地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只对被拆除建筑物本身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下列规定核销房屋产权:直管公产房屋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核销;其他公产房屋由被拆迁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形式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拆除市公用基础设施,仅对其现状部分给予补偿。重建增容部分一律由设施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五十九条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须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市建设拆迁房屋执行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 第六十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责令停止拆迁、收回或注销证书。对经营性活动并有 违法所得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对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建安工程造价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八条 拆除房屋涉及补偿安置的,应使用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使用房屋准拆证。拆除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继续使用房屋准拆证。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哪里有厂房改造维修装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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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和平之门商业综合体什么时候开业

杉杉奥特莱斯商业综合体项目位于西青区南站科技商务区枫雅道与博航环路交口,占地面积203.7亩,总投资20亿元,建筑面积13万平米。

预计引入200家以上国际国内名品折扣店,其中商业类型由国际名品、国内精品、运动轻奢、精品男装、时尚女装和孕婴童用品、餐饮娱乐等七大街区组合而成,具体品牌包括GUCCI、BURBERRY、COACH等国际一线品牌。项目还包括餐饮商业街、亲子乐园、电影院、超市等消费体验,同时,不间断举行灯光秀、音乐节、露天集市等推广活动,引爆消费热度。

预计开业时间: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5月开工,于2023年10月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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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春风里

大悦春风里项目位于西青区中北镇核心商圈,由永旺南商业及新城市中心二期两个载体组成,共计约14万平方米。目前已与七鲜、奈尔宝、寰映影城等达成意向。

预计开业时间:力争2023年4月底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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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悦中心

星悦中心项目位于西青开发区津港路与兴华道交口,占地约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该项目涵盖健康管理中心、万达旗舰店、内街外街经济体三大业态圈层,实现服务综合平台和城市之间的交叉渗透,促进西青 “3+10”产业、体育产业、商业消费以及城市活力的共同发展。

预计开业时间: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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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华侨城

万科华侨城商业综合体项目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枫雅道,计划总投资9.5亿元,占地面积4.2万平米,总建筑面积近10万平米,目前,横店影城、华润精品超市万家MART、缪卡KTV、欧山健身、优衣库、星巴克等均已完成了签约意向。

预计开业时间:该项目计划于2023年6月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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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天街

梅江天街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丽江道北侧,东至江旭路,西至江湾一支路,南至江旭路,北至梅江道。项目用地面积为3.6万平米,地上建筑面积近12.7万平米。该项目立足区域大型综合体定位,为市民提供多元文化体验,

预计开业时间:预计2023年年底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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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商城外

天津近几年还有这些商城要建立

快看有没有你家附近的~

天津王府井

王府井购物中心坐落在淮东路东侧与北辰道交口,周边有地铁5号线,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已完成主体施工。王府井购物中心属于城市中型体量主题商业产品线,定位为生活方式体验中心,聚焦在18-45岁客群,打造区域内的生活方式发源地和时尚社交中心

预计开业时间:2022年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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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印象城

和平印象城位于和平路西侧金街门户入口处,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2020年4月由印力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欢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和运营。目前,天津和平印象城已完成结构施工及部分设备安装,计划2022年10月前夕开业。届时,将全面盘活金街和平路商圈,打造全市乃至京津冀地区购物网红打卡地。预计将吸引包括SPACE、知嘛健康、格乐丽雅、奥乐齐、奈尔宝等知名品牌在内的300家商户入驻,解决15000人就业,年纳税额上千万元。

预计开业时间:计划2022年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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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汇

金茂汇项目(暨金茂天津一热电工业老厂房改造项目),是河东区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天津辉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位于河东区六纬路西侧,总建筑面积为15.95万平方米(含保留改造后老厂房2.4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3亿元。

项目在保留原有文物结构基础上改造完成后,将其打造成为以“陪伴”为主题的城市生活中心,以家庭欢聚、生活品质、社交自然、文化艺术为属性的先锋文化阵地,家庭欢聚空间以及青年社交圣地。项目从建筑到业态倾力打造12大特色亮点,整体片区将成为集人文、休闲、教育和时尚为一体的城市级高端综合体。

预计开业时间:今年11.11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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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COCO PARK

该项目商业体总建筑面积55273.67平方米,定位为时尚品质、潮流生活、体验型购物中心,包含快时尚、运动服饰、时尚餐饮、主题餐厅、电影院、游艺娱乐配套、儿童游乐、超市等商业业态。

预计开业时间:计划2022-2025建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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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金中心

总体量约20万平米,其中地上部分约为9万平方米,地下部分约为1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22亿元。国金购物中心是由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集高端世界顶级品牌、潮流精品、美食、家庭娱乐及儿童购物为一体的一站式超大型城市高端商业中心综合体。

预计开业时间: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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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和平之门

中海·和平之门项目地处和平区最核心地段,面朝海河,背靠金街;总用地1.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逾16万平方米,由国内外一线设计团队携手央企中海,共筑复合型城市核心街区;近1万平米高品质商街,延续和平路金街传奇,推动商旅联合发展,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志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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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城

今年,河西区在新梅江地区开工建设中海环宇城商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打造成汇聚购物、餐饮、娱乐、休闲、教育、文化等多种消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购物中心,强化地铁上盖项目商业功能。

发展首店经济、老店经济和夜间经济,构建符合需求引导的消费场景和模式,营造“最时尚”购物氛围和“活力之都”,补齐新梅江品质融合区高端商业短板,形成辐射河西区东南部及外环线南侧区域的新商业地标,进一步带动该区域人气、活力。

预计开业时间:预计2022年12月31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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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万达广场

3月12日,静海万达广场商业mall正式动工,为静海人民呈现出“吃”、“喝”、“玩”、“乐”、“购”一站式都会生活,也将成为静海新名片。

预计开业时间: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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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厂房改造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天津老旧厂房、天津厂房改造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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