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玉树藏族自治州加固设计公司

河北省幼儿园配建标准(河北省幼儿园审批标准)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北省幼儿园配建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北省幼儿园审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9月28日,凤凰网房产从栾城区人民政府政府获悉,栾城区新修订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栾城区税务部门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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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一、选址与规模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 园舍用地

(一)幼儿园占地面积:幼儿人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

(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4㎡。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三)绿化用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2㎡。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

三、园舍建设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10㎡。

(二)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单独使用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具储藏室;公用的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专用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建多功能活动室。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等。

幼儿园基本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低于10㎡。

(二)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每班单独使用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具储藏室河北省幼儿园配建标准;公用的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等专用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建多功能活动室。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等。

(四)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扩展资料:

随着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的兴起。 “入园难、入园贵”

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12日,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政府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据悉,该《细则》将于2012年12月23日施行,试行一年。

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河北省幼儿园配建标准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

河北省幼儿园配建标准(河北省幼儿园审批标准) 建筑施工图施工

栾城区新改扩建住宅配建教育设施标准有调整

9月28日,凤凰网房产从栾城区人民政府政府获悉,栾城区新修订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7年6月,我区制定了《石家庄市栾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石栾政发[2017]20号),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因该《办法》已超过5年实施有效期,根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区教育局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区教育局系统梳理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机构改革后,涉及的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等部门的使用名称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先后征求了有关区领导和财政局、税务局等9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均表示无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区《使用办法》。

三、有关问题说明

《使用办法》共十三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的收缴依据、使用范围和资金缴纳前提条件。

第五条重点对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区间和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缴纳标准两者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划定。(例: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15元/平方米。)

第六条列举了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而选择配建教育设施的四类情况。

第七至十二条就资金收缴、使用原则、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性规定,确保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办法》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

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栾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石家庄市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 35元/平方米、小学 75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

(一)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6.2万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二)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15元/平方米。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6.4万平方米(含)不足80.5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40元/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区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下列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

(一)周边无幼儿园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5万平方米(含)不足16.2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

(二)周边无小学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3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四)根据规划需要,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1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栾城区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税务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八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区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按照经区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

第九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部分。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因配建教育设施办学轨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属于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条 区教育部门根据我区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会同区财政部门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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