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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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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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消防建审和消防验收?消防建审一般程序是什么?

消防手续流程

甲方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

乙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丙方:装修工程施工单位

1. 设计:甲方报设计院设计消防工程图纸

2. 预算:乙方根据消防工程图纸做出工程预算

3. 合同: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4. 审核:报消防支队进行设计审核(或网上审核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乙方提供消防工程审核资料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丙方提供装修工程审核资料。若审核不合格,出具,甲方、乙方、丙方各自对不合格处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出具(或网上合格公告),即可进行施工。

5. 施工:甲方、乙方、丙方依照审核合格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消防支队对乙方的消防工程材料、丙方的装修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丙方工程材料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及罚款由乙方、丙方承担。

6. 检测:工程竣工后,检测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对乙方出具,对丙方出具,检测费用合同约定。若检测不合格,甲方、乙方、丙方各自对不合格处进行整改后重新检测。

7. 验收:报消防支队进行工程验收(或网上验收备案),乙方提供消防工程验收资料,丙方提供装修工程验收资料。若验收不合格,出具,乙方、丙方各自对不合格处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验收合格后出具(或网上验收合格公告)。乙方、丙方对甲方进行工程移交。

8. 开业:甲方取得后 ,非公共聚集场所即可投入使用。公共聚集场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及开业时间,报消防支队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出具

9. 注意事项:甲方负责土建工程,乙方负责消防工程,丙方负责装修工程,在审核、检测、验收过程中,各自问题各自处理,各自费用各自缴纳,各自责任各自承担。

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从什么时候开始) 结构砌体施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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