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建设用地标准(景区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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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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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建设用地标准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建设部于1999年颁发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标准》。《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是一切用地分类的依据和准则,旅游用地作为推动利用的一种,其分类体系应尽量与土地分类体系相互衔接。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风景区分类是依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两者分类依据的不同,是导致两者分类体系差一点主要原因。在次,“风景区用地分类”名称狭隘,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而且分类的类型和层次都少,略显粗略。《标准》是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而设立的分类标准,比较细致,而且也实现了与土地分类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所以许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旅游区的建设和整个的城市建设差别很大,靠近城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较多的旅游区还可以比较容易对接。而那些远离市区,或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山沟、河湖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区的最好选地,而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景区建设用地标准(景区设计依据) 钢结构网架设计

茶馆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茶室课程设计任务书 一、建设地点 拟在某城市景区新建一茶室。(见附图) 二、设计内容 1、拟建一栋总建筑面积为400m2(按轴线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茶室。 2、结构类型:砖混结构、框架结构. 3、面积分配: A.客用部分 ·营业厅:200 m2。可集中或分散布置,座位100-120个。营造富有茶文化的氛围,空间既有不同的分隔,又有相互的流通和联系。 (考虑结合室外场地) ·付货柜台:15m2。各种茶叶及小食品的陈列和供应,兼收银。可设在营业厅或门厅内。 ·门厅:10m2。引导顾客进入茶室。也可设计成门廊。 ·卫生间:12m2。男、女各一间,各设2个厕位,男厕应设2个小便斗,可设盥洗前室,设带面板洗手池1-2个。 B.辅助部分 ·备品制作间:15m2。包括烧开水、食品加热或制冷、茶具洗涤、消毒等;要求与付货柜台联系方便。烧水与食品加工主要用电器。 ·库房:8m2。存放各种茶叶、点心、小食品等。 ·卫生间:6m2。男、女各一间,每间设厕位,洗手盆各1个。 ·更衣室:10m2。男、女各一间,每间设更衣柜,洗手盆。 ·办公室:24m2。二间,包括经理办公室、会计办公室。 三、设计要求 1、 学习灵活多变的小型园林建筑的设计方法,掌握园林建筑设计的基本原理,在妥善解决功能问题的基础上,力求方案设计富于个性和时代感;体现现代园林建筑的特点,体现茶文化。 2、 初步了解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密切结合的重要性及周围环境对建筑的影响,紧密结合基地环境,处理好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室内、室外相结合。绿地率 ≥30%。在*面布局和体形推敲时,要充分考虑其与附近现有建筑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及所在地区的气候特征。 四、图纸要求 (一) 图纸规格: 1、 图纸尺寸:A2 2、 表现不限。 3、 每套图纸须有统一的图名和图号。 (二) 图纸内容 1、 总*面图: 1:200——1:300 要求:画出准确的屋顶*面并注明层数,注明各建筑出入口的性质和位置;画出详细的室外环境布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小品等),正确表现建筑环境与道路的交接关系;注指北针。 2、各层*面图: 1:100 要求:应注明各房间名称(禁用编号表示);首层*面图应表现局部室外环境,画剖切标志;各层*面均应表面标高,同层中有高差变化时亦须注明。 包括用地环境设计,室内家具、卫生设备布置,铺地设计; 3、立面图: 1:100 不少于两个,至少一个应看到主入口,制图要求区分粗细线来表达建筑立面各部分的关系。 4、剖面图: 1:100 要求:一个,应选在具有代表性之处,应剖到楼梯,应注明室内外、各楼地面及檐口标高。

5、透视图: 要求:建筑一个,应看到主入口; 可增加室内主要房间透视; 6、设计说明: 要求:所有字应用仿宋字或方块字整齐书写,禁用手写体 A、设计构思说明 B、技术经济指标: 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等 C、设计人和指导教师姓名(注于每页图纸右下角) 五、参考书目 1、邓雪娴等著,餐饮建筑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建筑资料集编委会编.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3、张绮曼,郑曙旸主编.室内设计资料集.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4、黄小石著,咖啡馆设计.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5、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编,茶馆-最佳殿堂07.南海出版社 6、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编,酒吧-最佳殿堂03.南海出版社 7、《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及各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 8、《世界建筑》、《建筑学报》、《建筑师》、《室内设计与装修》、《室内设计》等建筑杂志中有关茶室建筑设计的文章和实例。 六、进度安排 1. 调研阶段 该阶段首先需要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分析整理,归纳出特定的功能需求,既包括功能 分区与流线布置等物质的方面,也包括空间氛围与视觉感受等精神的方面。并进行方案最初的选址。 2. 草图阶段 正确理解茶室设计要求,分析任务书给予的条件;进行方案构思,作出初步方案及工作草模。 1) 了解各房间的使用情况,所需面积,各房间之间的关系; 2) 分析地段条件,确定出入口的位置,朝向; 3) 建筑物的性格分析; 4) 对设计对象进行功能分区,闹、静分区; 5) 合理地组织人流流线; 6) 建筑形象符合建筑性格和地段要求,建筑物体量组合符合功能要求,主次关系不违反基本构图规律。 该阶段应集中精力抓住方案性问题,其他细节问题可暂不顾及。可先作小比例方案两、三个,经分析比较,选出较优良者作进一步设计。一草应画出总图,*面及初步立面,比例尺可比正式图小,但要求完整反映其设计构思,并有一定表现力。作出形体辅助草模。 3.第二次草图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修改并确定方案进行细部设计。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分析和教师的意见,弄清一草方案的优缺点,通过听课学习有关资料,扩大眼界、丰富知识、吸取其中有益经验,修改并确定方案,修改一般宜在原方案基础上进行,不得再作重大改变。 方案确定后,即应将比例放大,进行细节设计,使方案日趋完善,要求如下: 1) 进行总图细节设计,考虑室外台阶、铺地、绿化及小品布置; 2) 根据功能和美观要求处理*面布局及空间组合的细节,如妥善处理楼梯设计,厕所设计等各种问题;

3) 确定结构布置,根据功能及技术要求确定开间和进深尺寸,通过设计了解建筑设计与结构布置关系; 4) 研究建筑造型,推敲立面细部,根据具体环境适当表现建筑的个性特点; 5) 对室内空间及家具布置进行充分的设计。 在该过程中,能经常草拟局部室内外透视草图,随时掌握室内外建筑形象,进行较为完善的深入设计,计算房间使用面积和建筑总面积。 4. 第三次草图阶段 由于第二次草图设计的时间有限,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缺点,不能充分满足各项要求,学生应通过自己的分析、教师辅导、小组集体评图、弄清设计的优缺点、修改设计、使设计更加完善、其要求与第二次草图相仿,但应更加深入,较妥善地解决各项问题,满足教学要求。此阶段须在建筑设计已经定型的情况下将室内设计进一步深化,并注重室内环境的气氛的烘托。 三草图纸要求与正式图同,细致程度也与正式图相仿,但其重复部分可适当省略,用工具绘制,图纸尺寸和图面布置也应和拟绘制的正式图相同。 5. 上版阶段 对第三次草图作少许必要的修改后,即行上版。正式图务须正确表达设计意图,无*立剖不符之处,并要求通过上版系统地掌握绘制透视表现的方法,细致地绘制线条图,达到一定的制图表现能力。

安徽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竞争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有关部门。第五章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竞争的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a景区 护栏 标准

园景观护栏设计规范如下: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2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3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公园设计规范有哪些

1、城市生态公园设计的指导思想:规划设计应突出自然景观,而以人文景观为辅。通过植物、水体、地形、道路、建筑等要素创造森林公园环境和园林景观。 2、城市生态公园的特征 3、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格局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空间异质性和多样性原则,生态可协调性原则。 4、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设计原则:(1)以生态发展为依据,发挥“绿”的效益(2)自然性、生活性、科学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原则(3)因地制宜 5、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设计方法: 营造完美的植物群落景观、利用植物材料不同的色彩、姿态进行搭配,配合景区功能形成空间的变化、利用植物景观的时序性、利用植物景观塑造诗化意境、利用植物特性调节生态环境、景观元素的有机组合、植物与建筑的组合、植物与山体的组合、植物与水体的组合、植物与道路铺装的组合。

旅游景区规划的设计原则有哪些

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旅游景区规划是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景区规划的核心是致力于有效地组织各种资源为旅游者创造某种特殊的体验。资源与市场优化配置的目标是为游客塑造美好的体验,为开发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一、旅游景区规划设计的原则1.突出景观特点:独特性--吸引游客最关键的要素,如黄山奇特、泰山雄伟、华山险要。2.自然美与人工美的统一:景区内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必然建设人文建筑,便要求从色调、风格等方面力求与景区风格一致,使建筑能融入风景之中,从而使游客感到风景和谐统一的境界,如白鹿洞书院。3.维护生态*衡:可持续发展中,生态是基础。旅游业的开发也要做到维护生态*衡,由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如西湖经过开发,生态环境更加优越。4.最佳综合效益:一点多用,原因是旅游区不宜建设过多的建筑,因此有一些必须建的也可以做多种用途,如灯塔与观光台。希望我的问答能帮助到你!

景区设计规范景区建设用地标准(景区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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